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办文件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郊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15       大    中    小      来源: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郊政办发〔2024〕10号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郊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阳泉市郊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郊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阳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阳人社发〔2019〕10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各乡镇应指导村委会(社区)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委会(社区)审核。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筹资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其中,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等于上一年度本村人均农用地面积;本村人均农用地面积不达全区人均农用地面积的,以全区人均农用地面积4.8亩/人计算。(本村上一年度农用地面积由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各村在册农村居民人数由所在乡镇、村提供;全区人均农用地面积为三调数据,即2020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征地亩数不足4.8亩,筹资人数按1进行测算;征地亩数大于4.8亩,筹资人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小数部分大于0.5时四舍五入取整数。)并由村委会(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委会(社区)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社区)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人均筹资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参保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补贴标准为本区上一年度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9倍乘以其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区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存入区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社会保险中心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社会保险中心提请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需由区社会保险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衔接、合并和计发。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补贴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计发标准为补贴金额除以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时实际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并从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新老政策衔接原则上按照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摸清底数的情况下,结合我区实际另行制定。

七、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阳泉市郊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执行。(附件2)

八、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特成立阳泉市郊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各乡镇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核及征地面积的核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资格确认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区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同时原阳郊政办发〔2020〕9号和阳郊政办发〔2022〕15号文件废止。区自然资源局在印发之日前已下发《征收土地告知书》且未办理征地手续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按原规定无法计算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阳泉市郊区关于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wps

      2.阳泉市郊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