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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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解读:《关于加强全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阳郊政办发〔2023〕38号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全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关于加强全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控入河水污染物总量,促进全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102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3〕7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区国、省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查工作,溯源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全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国、省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推进全区国、省考断面水质稳步提升。
二、排查溯源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各乡镇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辖区内国、省考断面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口责任主体,查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结合实际进一步压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强化部门联动,于2023年底前全面溯源摸清本辖区入河排污口现状,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单,建立台账,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后,确认责任主体。溯源后仍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指定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源头治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维护等,确保每个排污口都责任主体明确,且不重不漏。
三、分类整治
(一)规范入河排污口分类。按照国家、省入河排污口分类规范,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及污染物排放特征,入河排污口应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二)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清理合并、依法取缔、规范整治”的要求,遵循“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要强化截污治污,注重工作实效。整治工作也要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搞“一刀切”,在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加强帮扶指导,稳妥有序推进,必要时可合理设置过渡期,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已明确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逐一明确整治措施,设置整治期限,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建立并动态更新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入河排污口整治应与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污水收集处理排查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结合,统筹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清理合并入河排污口。住建部门要组织对全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实施清理合并,确保生活污水规范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部收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项目建设,通过建设带保温措施的人工潜流湿地等措施,持续提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逐步实施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管控,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严禁借雨洪口非法排污。
全区工业园区要有序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限期清理合并为一个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工业企业废水治理确保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确有必要保留其他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原则上不得通过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当逐步退出,未退出前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污水依法限期退出城镇污水管网。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分类整治。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要尽快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人口少、污水产生量少的村庄(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可采用罐车收集转运;人口较为集聚、污水产生量较大的村庄(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鼓励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统一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励对农田灌溉退水进行储蓄净化,重复利用。加强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的管理,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施建设。
(四)依法取缔入河排污口。对在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各乡镇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取缔。对于影响群众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要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五)规范整治入河排污口。各乡镇组织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有序开展规范化整治工作。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一个责任主体。对存在借道排污情况的排污口,要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及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记载明确,并提出管控要求;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定,结合附表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命名和编码,在入河排污口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档案建设和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源头防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要充分考虑区域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增加区域排污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认真核实并论证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特别是国、省考断面水质的影响,提出对水环境影响的针对性减缓措施,确保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严格设置审核。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省相关要求,明确今后除属国家、省设置审核权限的入河排污口,市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均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各县(区)不得擅自开展设置审核工作。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在审核设置时,应同步征求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统筹考虑我区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加强洗选煤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动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推进废水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等信息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区水利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调度工作进展,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行为进行查处。要推进入河排污口例行监测制度常态化,对超标排污口定期进行通报。政府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进一步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工信、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的监督管理体系。应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等措施,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对各类型入河排污口开展执法监测,对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稳步实施合理管控,溯源治理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
(四)强化执法检查。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环境执法力度,开展涉水企业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及不按规定排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入河排污口,借夜间及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要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
(五)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提升全区入河排污口的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全区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完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构建“排污单位一入河排污口— 受纳水体”链条式可视化监管平台,提升水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全区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巡河监督检查作用,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保障工作经费,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水利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乡镇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通过督办、通报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二)强化考核问效。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河长制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重点倾斜。对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水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排查整治目标,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依法公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入河排污口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
附件
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类型代码 |
(一)工业排污口 | 工矿企业排污口 | GY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 ||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SH |
(三)农业排口 |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 NY |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 ||
(四)城镇雨洪排口 | 城镇雨洪排口 | YH |
(五)其他排口 | 大中型灌区口 | QT |
港口码头排污口 | ||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 ||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 ||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 ||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 ||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
其他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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