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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告(第二批)

 时间:2026-04-20       大    中    小      来源:郊区民政局

为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切实做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晋民发〔2026〕3号),现面向全区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型

参与消费补贴的养老机构,须遵循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规范安全的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从业人员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具备专业技能;

4.拥有信息化服务能力,可通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记录服务过程、管理服务数据,自觉接受行业监管;

5.消防安全、电梯等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已按规定通过消防验收,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条件达到相关要求。

二、申报条件

1.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问题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2.参与机构应具备使用“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参与机构应具备补贴垫资能力和及时退回补贴资金能力,自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补贴资金的兑付周期。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5.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三、申报材料

参与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复印盖章提交至郊区民政局,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原件扫描):

1.《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附件2);

4.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

5.养老服务人员取得的养老护理员或长期照护师相关等级认定证书复印件;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7.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8.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3)。

四、申报流程

1.申报机构应于2026年4月25日上午12:00前按要求向郊区民政局提交并送达纸质与电子版申报材料。

2.郊区民政局对申报机构资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本县参与服务的机构,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纳入项目服务机构名录;公示有异议且核查属实的,不予纳入。

五、监督管理

(一)郊区民政局将对承接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抽查、资金使用核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将按规定取消承接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公示及项目实施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申报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取消其承接资格。

六、联系方式

郊区民政局:0353-5053888。

附件:

1:《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2: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docx

3: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docx